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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污水水量、水质与排放要求
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4-07-26
1.1.1用水量

依据农村条件(给排水系统、卫生器具完善程度、水资源条件等)不同,生活用水量有所不同。农户用水量存在南北、东西差异,南方人均用水量要高于北方,东部要高于西部。此外,当地地表水丰富程度,也对用水量有很大影响。同时,当地社会经济也是影响用水量的重要因素,如经济发达地区较经济欠发达地区用水量大,洗浴习惯也对用水量影响较大。在高原、干旱地区,农村生活用水量很小,每人每天用水量仅在20L左右。另外,农村户内养殖的农户污水水质较一般农户污染浓度要高得多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备程度也影响用水量及排水的收集,自来水用户用水量较大,使用水冲厕所较多的地区用水量较大。

近年来,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,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,部分发达地区农村的用水量已接近城市居民用水量,因此,在确定用水量时,可参考表2-1,在调查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、生活习惯、经济条件、发展潜力等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。

表2-1农村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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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.2排水量

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比较落后,排水管网不健全,因此,生活污水自然排放、蒸发与下渗的损失量较大,其排放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普遍低于城市,大部分在50%左右;在一些管网完善的发达农村,污水排放量占用水量的比例与城市接近,达到80%。

考虑农村用排水现状习惯,并参考目前已发布的各类相关规范、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,本方案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50%~80%计算。农村生活用水量应结合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、生活习惯、经济条件等情况酌情确定。有计量条件的应采用实际计量水量;无计量条件的可参考表2-2进行估算。

表2-2农村居民日排水量参考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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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水质

建设部发布的《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》提出东北、华北、西北、东南、华南、西南六大区域不同地理条件下的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范围,见表2-3。

表2-3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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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排放标准

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村庄污水处理的统一排放标准,根据不同区域环境敏感度的差异,应采用相对应的标准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,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。

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。不同区域农村对出水水质要求有差异,在未制定污水排放标准的农村地区,建议参考表2-4根据排水去向确定排放要求。处理后出水排入环境水体的,各地应根据排入水体的功能要求执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)确定出水水质。

表2-4农村污水排放执行的相关参照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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